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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信披违规收警示函,投资索赔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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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方园林,证券代码:002310)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浩(金麒麟分析师)楠、贾莹、李在渊、刘晓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60号)。

经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业绩预告方面。公司2023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97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未准确预计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二是财务报告方面。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公司对该项目收入调整不及时,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金额不准确。

此前,2024年2月1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罗建欣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东方园林证券虚假陈述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2020-04-30到2023-07-12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3-07-13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东方园林维权入口)

罗建欣律师表示:(罗建欣律师专栏)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

1、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2.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2.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190316),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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