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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166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33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自2024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一交易日(2025年6月13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9日)期间,“兴业转债”将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6月20日)起,“兴业转债”恢复转股。

● “兴业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22.25元/股

● “兴业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21.19元/股

● “兴业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6月20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5年5月29日,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6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9日,除息日为2025年6月20日,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2024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兴业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依据本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兴业转债”发行之后,当本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对“兴业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D为本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兴业转债”自2025年6月13日至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9日)期间停止转股,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6月20日)恢复转股,“兴业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20日起由人民币22.25元/股调整为人民币21.19元/股。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公告编号:临2025-031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兴业优1(优先股代码:360005)2024年1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年股息率5.55%,2024年12月8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股息率4.23%,每股优先股派发股息人民币5.4634元(四舍五入后、含税);

兴业优2(优先股代码:360012)年股息率4.63%,2024年度股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股优先股派发股息人民币4.63元(含税);

兴业优3(优先股代码:360032)2024年1月1日至4月9日期间年股息率4.90%,2024年4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股息率4.05%,每股优先股派发股息人民币4.2822元(四舍五入后、含税)。

优先股股东实际派发股息按照持股面值、计息期间及年股息率计算。

● 最后交易日:2025年6月18日

● 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9日

● 除息日:2025年6月19日

● 股息发放日:2025年6月20日

一、 通过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25年5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度

2.发放金额:本公司已发行三期优先股共计5.60 亿股(兴业优1、兴业优2和兴业优3),每股面值100元,采用每会计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以现金形式支付。2024年度优先股股息共计2,596,819,672.13元(含税)。

兴业优1(优先股代码:360005)发行1.30亿股,2024年1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年股息率5.55%,2024年12月8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股息率4.23%,每股优先股派发股息人民币5.4634元(四舍五入后、含税),共派发股息7.1025亿元。

兴业优2(优先股代码:360012)发行1.30亿股,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股息率4.63%,每股优先股派发股息人民币4.63元(含税),共派发股息6.0190亿元。

兴业优3(优先股代码:360032)发行3亿股,2024年1月1日至4月9日期间年股息率4.90%,2024年4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股息率4.05%,每股优先股派发股息人民币4.2822元(四舍五入后、含税),共派发股息12.8467亿元。

3.优先股股东实际派发股息按照持股面值、计息期间及年股息率计算。

三、股息派发实施日期

1.最后交易日:2025年6月18日

2.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9日

3.除息日:2025年6月19日

4.股息发放日:2025年6月20日

四、派发对象

截至2025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优先股股东。

五、股息派发实施办法

1.全体优先股股东的2024年度股息由本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2.对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六、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7857530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1166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32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0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162,832,16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432,602,091.7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6元(含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54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5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6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7857530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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